盾構及掘進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高層次人才引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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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快構建盾構及掘進技術領域人才高地,實施人才和智力集聚戰(zhàn)略,,切實增強企業(yè)科研創(chuàng)新力量,引領行業(yè)發(fā)展和技術創(chuàng)新,,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引進原則
(一)遵循盾構及掘進技術領域相關的原則;
(二)遵循公平公正,、擇優(yōu)選用的原則,;
(三)遵循工作業(yè)績和實踐能力相結合的原則;
(四)遵循事業(yè)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的原則。
第三條 ?引進條件
(一)本辦法人才分為:國家“千人計劃”人選,,“萬人計劃”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選,,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及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前3名完成人,,“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入選,、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國家重大專項(課題)首席科學家(統(tǒng)稱為第一類人才),。
(二)國家優(yōu)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及科技進步獎二等獎前3名完成人,,國家科技支撐(攻關)計劃課題第一負責人,國家重大專項負責人,,中原學者,,省“百人計劃”入選者(統(tǒng)稱為第二類人才)。
(三)“985工程”大學畢業(yè)或海外知名大學畢業(yè)(海外知名大學是指國際上權威教育媒體USNEWS,、TIMES,、QS等發(fā)布的全球高校排名前200名),在海內外學術機構從事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博士學位獲得者,、博士后工作人員,;以第一作者在SCI,、EI源刊上發(fā)表4篇,且以第一作者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被SCI,、EI收錄6篇(含)以上(統(tǒng)稱為第三類人才),。
(四)緊缺專業(yè)或應用學科博士,以第一作者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被SCI,、EI收錄4篇(SCI一篇及以上)以上,,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統(tǒng)稱為第四類人才)。
第四條 ?引進待遇
(一)第一類人才
1.服務期8年,,除享受單位工資外,,年崗位津貼60萬元;提供50萬元住房補貼,,引進當年先付29萬元,剩余款項在服務期內經用人單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3萬元/年發(fā)放。
2.安家費:20萬元,。引進當年先付6萬元,剩余款項在服務期內經用人單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2萬元/年發(fā)放。
3.科研啟動資金:200萬元(申報項目,,自主支配,,按照用
人單位相關辦法執(zhí)行,接受監(jiān)督),。
4.安排助手,,提供辦公用房,安排配偶就業(yè),解決子女入學入托問題。
(二)第二類人才
1.服務期8年,,除享受單位工資外,,年崗位津貼40萬元;提供35萬元住房補貼,,引進當年先付21萬元,剩余款項在服務期內經用人單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2萬元/年發(fā)放。
2.安家費:15萬元,。引進當年先付8萬元,剩余款項在服務期內經用人單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1萬元/年發(fā)放。
3.科研啟動資金:100萬元(申報項目,,自主支配,按照用
人單位相關辦法執(zhí)行,,接受監(jiān)督),。
4.安排助手,提供辦公用房,根據配偶實際情況,,安排適當
工作,解決子女的入學入托問題,。
(三)第三類人才
1.安家費:20萬元,,服務期8年。引進當年先付6萬元,
剩余款項在服務期內經用人單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2萬元/年發(fā)放,。
2.購房補貼:40萬元。引進當年先付12萬元,剩余款項在服務期內經用人單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4萬元/年發(fā)放,。
3.科研啟動資金:80萬元(申報項目,自主支配,,按照用
人單位相關辦法執(zhí)行,,接受監(jiān)督)。
(四)第四類人才
1.安家費:10萬元,,服務期8年,。引進當年先付3萬元,剩余款項在服務期內經用人單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1萬元/年發(fā)放,。
2.購房補貼:20萬元,。引進當年先付6萬元,剩余款項在服務期內經用人單位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2萬元/年發(fā)放,。
3.科研啟動資金:50萬元(申報項目,,自主支配,按照用
人單位相關辦法執(zhí)行,,接受監(jiān)督),。
以上所給待遇均為稅前。
第五條 ?考核管理
引進人才的考核按照四類人才分別進行考核,。按照合同約定在服務期限內(每年需完成的目標和服務期內總目標),,完成考核指標給予發(fā)放本年度安家費、住房補貼,。
第六條 ?其他規(guī)定
(一)上述引進的人員服務期限不少于八年,。
(二)若引進人才一人同時符合多項條件者,待遇就高,,不重復享受,。
(三)在引進人才到用人單位后一個月內,與之簽署聘任合同,,上述待遇均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簽署合同之后提出的未約定事項,不再受理,。
(四)在規(guī)定的服務年限內,,申請解除合同或調離的,須經用人單位同意,,并結清有關手續(xù)后(科研啟動資金未使用經費予以收回,,已使用經費中除去形成固定資產部分,,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用人單位給予辦理離職手續(xù),。
(五)作為引進人才進入用人單位工作的,,除享受用人單位的相關科研政策外,用人單位還將全力支持申報省,、市的科研創(chuàng)新優(yōu)惠政策和人才引進相關政策,。
(六) 2017年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高層次人員,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人才引進)條件的,,可享受本辦法規(guī)定的相關待遇,。
(七)對于依據國家重點實驗室高層次人才引進辦法引進的人員,其所需的安家費,、購房補貼和科研啟動資金列入集團公司專項經費,,由國家重點實驗室按照年度上報所需費用,集團公司批復后施行,。
第七條 ?人才引進方式
(一)符合用人單位長期發(fā)展需求的人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方式引進。
(二)符合用人單位某項科研需求的人才,,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方式引進,。
第八條 ?人才引進程序
(一)第一、二類人才直接引進,。
(二)其他兩類人才:
1.面試筆試:對于符合引進條件的人員,,由用人單位進行面試、筆試,;
2.審核確認:對于面試,、筆試合格的人員,由用人單位向集團公司人事部門提報人才引進報告,;
3.實施引進:根據集團公司人才引進管理規(guī)定,,用人單位完成人才引進合同的簽訂、人才引進手續(xù)的辦理,、人才引進工作的協(xié)調,、人才引進待遇的落實及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生效,,其他與科研創(chuàng)新活動有關事項參照中鐵隧道局集團有限公司和用人單位制訂的相關制度辦法執(zhí)行,。